李响律师代理耳塞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胜诉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73行初11931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委托人:李某某(第三人)
代理律师: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某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
二、案件背景
原告某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201930004355.1的“耳塞”外观设计专利,李响律师受李某某委托以其缺乏创新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定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标准,宣告其全部无效。某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
证据效力:第三人提交的YouTube视频(证据6)能否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公开?
设计比对:视频未展示耳塞六面视图,是否足以认定本专利与现有设计无显著区别?
法律适用: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授权条件?
四、李响律师的诉讼策略
精准固定证据链
公证强化证据效力:通过《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公证证据6的视频来源、上传时间(2018年1月23日)及内容,强调YouTube平台自动生成时间戳的不可篡改性。
援引在先判例: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724号等判决,证明法院对YouTube视频发布时间及内容的真实性一贯持认可态度,消除原告对证据可信度的质疑。
聚焦整体视觉效果
突破六面视图限制:主张外观设计比对的核心在于整体视觉效果,而非机械对照六面视图。视频中已清晰展示耳塞本体、连接部、环帽等核心设计要素,足以反映产品的整体形态。
弱化局部差异:针对原告提出的“环帽形状不同”等区别点,指出此类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
法律论证专业化
紧扣《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通过对比专利设计与证据6,论证两者在整体形状(圆环状耳塞本体、钝角连接部)、关键细节(凹槽设计)上高度一致,缺乏“明显区别”。
结合行业特点:强调耳塞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但本专利未突破现有设计的常规形态,创新性不足。
五、法院裁判要点
证据6的公开时间及内容可信:
YouTube作为国际性平台,其上传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无证据证明视频被修改,故公开时间(2018年1月23日)早于专利申请日(2019年1月4日),构成现有设计。
整体视觉效果比对成立:
视频虽未展示六面视图,但已完整呈现耳塞的核心设计特征(如本体、连接部、环帽结构),与本专利的整体形态高度近似,局部差异不足以影响普通消费者的视觉判断。
法律适用准确:
本专利与现有设计未形成显著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授权条件,维持无效决定。
六、案件意义与启示
网络证据的司法采信规则:
公证程序与平台机制结合,可有效固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尤其适用于跨境电商、社交媒体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争议。
外观设计比对的灵活性:
突破传统六面视图的机械比对,注重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分析,更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本意。
律师代理的关键作用:
李响律师通过精准证据组织、法律逻辑梳理及行业特点分析,成功推翻专利稳定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证据+法律+技术”多维结合的代理范例。
七、律师观点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该案亦为企业在专利布局与风险防控中敲响警钟:创新需实质突破,公开需谨慎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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