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949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委托人:胡某某(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
代理律师: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人某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案件背景
上诉人深圳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2019XXXXXXXX.1的“计时器(旋转型YGH-5237)”外观设计专利。李响律师受胡某某委托以该专利缺乏创新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某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均被驳回。
三、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标准?
设计比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证据1+证据3)的差异是否属于局部细微变化?
设计空间影响:计时器产品的设计空间是否较大,从而弱化一般消费者对细微差异的感知?
四、李响律师的诉讼策略
1、精准组合现有设计:
证据1(专利号2010XXXXXXXX.3):提交扁圆柱形计时器设计,展示整体形状(时间显示界面、防滑纹、电池舱盖)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
证据3(专利号2018XXXXXXXX.0):补充旋转部件防滑纹设计,与证据1形成组合对比,证明涉案专利的防滑纹(凸点式)与现有设计(凸条式)差异仅为常见元素替换。
2、紧扣“整体视觉效果”核心:
弱化局部差异:针对某某公司主张的“防滑纹覆盖范围不同”“时间显示界面凸起”等区别点,指出此类差异在设计空间较大的计时器领域属于惯常设计,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
强调设计空间影响:论证计时器作为功能导向产品,设计自由度较高,一般消费者更关注整体形状而非细节差异。
3、援引法律与司法解释: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主张涉案专利属于“设计特征转用或拼合”,未产生独特视觉效果,不符合“明显区别”标准。
五、法院裁判要点
设计空间与消费者认知:
计时器产品设计空间较大,设计者在整体造型、比例、防滑纹等元素上具有高度自由度,一般消费者对细微差异不敏感。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均采用扁圆柱形、侧面防滑纹、背面电池舱等核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
局部差异不足以构成“明显区别”:
防滑纹差异:凸点式与凸条式防滑纹均属常见设计,覆盖范围差异(布满侧面 vs. 中间三分之二)不影响整体判断。
显示界面差异:一体式屏幕设计为电子产品惯常选择,凸起/凹陷程度属局部细微变化。
背面电池舱差异:位于不易观察部位,且大小调整与功能需求相关,对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
法律适用准确:
法院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认定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维持无效决定。
六、案件意义与启示
设计空间的司法考量:
设计空间大的产品,法院更倾向认定局部差异为“惯常设计”,无效宣告请求人可重点论证行业设计自由度以削弱专利稳定性。
组合现有设计的有效性:
通过合理组合现有设计,可有效证明涉案专利缺乏创新性,尤其适用于功能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争议。
律师代理的技术与法律融合:
李响律师通过技术细节分析(如防滑纹类型、产品比例)与法律规则结合,精准击破专利权人主张,为同类案件提供“技术+法律”双重论证范本。
七、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响律师以“设计空间”为核心突破口,结合现有设计组合与司法解释,成功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差异不足,最终维护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凸显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整体视觉效果”的核心地位,也为企业防范专利布局风险提供了重要启示:创新需突破设计惯性,差异需触及视觉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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